未在密闭空间,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近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通报3起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岳麓区某设备租赁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案
2020年5月22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岳麓大队执法巡查中发现某设备公司在含浦街道大坡村租赁的场地内露天涂刷油漆,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
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于当日被立案调查。8月11日,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处罚款2万元。
2020年5月6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雨花大队现场检查某汽修厂。经查,该厂烤漆房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活性碳,在运行过程中UV光解紫外灯管未正常亮起,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2万元。
2020年4月23日,望城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检查辖内某广告制作企业,现场发现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执法人员当即固定现场证据。
该单位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于当日被立案调查。5月14日,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处罚款1万元,该单位已分类贮存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