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并不清楚如何处理危废,甚至不明什么是固体废物、什么是危险废物、什么是危险化学品。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让我们一起来认认身边的这些危险废物,以及识别后该如何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每个环节都不可掉以轻心,这就要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都要担起各自的职责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拟废弃处置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将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第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第38号)要求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
3、《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4.3节规定“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6.3节规定“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6.4-6.9节也有相关规定。
生产、储存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将废弃危险化学品预处理后可稳定贮存的,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备案。
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定义,“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储存单位,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规范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1、企业不妥善处置废弃危险废物化学品、未将处置方案向有关部门报备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危险化学品贮存不规范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3、企业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企业不处置或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企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